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安樂死的倫理問題-不同國家對安樂死的看法

在香港是不能安樂死的做法:
  1. 安樂死通常需他人協助;係香港,幫人自殺係犯法既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 - 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 教唆、 慫使或 促致他人自殺或 進行自殺企圖,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一經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2. 每一個社會文化唔同荷蘭等地的人能接受安樂死唔代表香港人能接受。其實香港人思想不如外國人開放是一個事實。
  3. 中國文化對死避忌,重視生命,香港人自然不贊同安樂死
  4. 政府沒有認真研究可行性
  5. 香港醫學發達,很多未期病患者能接受高質醫療減輕痛楚
  6. 擔心安樂死被濫用,努力求生的病人被殺
  7. 宗教團體在香港有影響力

    外國,很多地方已經允許安樂死的做法,由於外國人的思想比較開放,現在更有多個安樂死的案例。

安樂死的倫理問題-著名的個案

在世界各地,都有重症病患或其家屬向政府爭取安樂死合法化,某些案例的發生,也引起當地民眾對安樂死議題的高度關注,以下就讓我們來瞭解一下各國與安樂死有關之爭議案例。
第一個個案

美國-植物人泰莉拔管與否 丈夫與父母對簿公堂1990年2月,廿六歲的泰莉.席亞佛(Terry Schiavo)在家中昏倒,後來診斷出她因鉀離子嚴重不均衡而心臟衰竭,醫師懷疑可能源於飲食障礙併發症,之後成為植物人。泰莉的丈夫麥可堅稱,他妻子生前曾一再談到不要靠人工方式維生,但他拿不出白紙黑字證明,碰到岳家不同意拔管,只好上法院裁決。
打了7年的官司後,2005年2月25日,麥可贏得佛州巡迴法官裁決可拔管。2005年3月31日,在拔管13天後,泰莉逝世。泰莉的案子使得有關生命和死亡權利、以及預立病危時醫療指示(living will)的辯論,在美國方酣未歇。

第二個個案

法國-文森因車禍致重殘 母親及醫生協助其死亡
2000年9月24日,19歲的文森漢貝爾(Vincent Humbert)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車禍,全身癱瘓,不能言語也幾乎全盲,但是智力未受損傷。2002年12月16日,他致函席哈克總統要求「死亡的權利」,總統回答他說「您期待的東西,我無法給予」。
2003年9月24日,文森的母親瑪莉漢貝爾為他注射一個劑量的巴比妥,文森陷入深度昏迷。2天後,文森死亡,醫院的醫療小組宣佈他死於「停止積極治療」。事實上,是起初將他搶救回來的修蘇瓦醫生見到文森家人的絕望,而決定拔掉呼吸補助器,再注射氯化鉀,令他快速死亡。文森的母親及修蘇瓦醫生皆獲不起訴處分,法國社會因也此深入反省以醫藥幫助死亡的相關議題。

安樂死的倫理問題-引言及定義

研習目的: 安樂死的原因及看法
安樂死:佛教認為,死後審判我們的不是佛祖,不是菩薩,也不是閻羅王,而是由我們自己的業力來決定未來的幸福與痛苦,基督徒所相信的生命觀是「有始會終」的生命,跨越死亡門檻之後就永恆的生命。生命的意義不在長短,而在其品質。

自殺:從自殺的題目我們可以了解不同人士對生死有何想法,從而反思生死尊嚴、生命的價值及信仰的探討。

安樂死的倫理問題

 子題名稱:安樂死的倫理問題

班別&組別:3C (第一組)

組員名單:黎穎妍
譚麗婷
梁展希
梁文進

    指導老師楊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