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安樂死的倫理問題-不同國家對安樂死的看法

在香港是不能安樂死的做法:
  1. 安樂死通常需他人協助;係香港,幫人自殺係犯法既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 - 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 教唆、 慫使或 促致他人自殺或 進行自殺企圖,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一經定罪, 可處監禁14年)
  2. 每一個社會文化唔同荷蘭等地的人能接受安樂死唔代表香港人能接受。其實香港人思想不如外國人開放是一個事實。
  3. 中國文化對死避忌,重視生命,香港人自然不贊同安樂死
  4. 政府沒有認真研究可行性
  5. 香港醫學發達,很多未期病患者能接受高質醫療減輕痛楚
  6. 擔心安樂死被濫用,努力求生的病人被殺
  7. 宗教團體在香港有影響力

    外國,很多地方已經允許安樂死的做法,由於外國人的思想比較開放,現在更有多個安樂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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