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反對安樂死的原因

反對安樂死的理由如下:
生命是神聖的,人不是自己之生命的主人,唯有那賦予人生命又保守生命的上帝,才能決定人的生死;安樂死會帶給社會對病人老人、殘障者有負面的看法,認為他們沒有生存的意義和價值,也就是說,安樂死會改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人類社會是一共同體的結構。

宗教的觀點:

每個人在有限的生命時間中各有其應盡的義務及應負的責任。
生命的延續或消失在現有的生活空間中必須自然進行。
藉由正確的修行方式可以在另一個空間獲得永生。

法律觀點看安樂死:
法律要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但是也必須顧及公眾的利益。在個
人權利與公眾福祉相抵觸的情況下,適度的規範或限制個人的權
利行駛範圍是必要的。
法律有必要維護生命權的存在,因此過去的法律禁止違反生命權
的事件發生。
法律承認個人意願的行使權,因此當個人意願在某些特定狀況下
無法行駛時,法律必須維護個人意願的行使權。
現階段的醫療科技的確無法解決所有病患的痛苦,因此病患有自
主權來決定是否接受醫療的救助;但是絕對禁止病人被鼓勵放棄醫療救
.
當病患放棄醫療救助的自主意願被明顯確認之後,並不表示病患
有結束自我生命的權利。病患結束自我生命的行使權利必須受到
法律的監督。
當病患結束自我生命的自主意願被明顯確認之後,必須以法律許
可的方式進行結束生命的動作,而不得擅自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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